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湘江沿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并保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未经批准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