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湘江沿岸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工业集聚区污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超总量排放的,不得建设投产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