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湘江沿岸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内集中新建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未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已建老旧小区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的,相关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