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湘江沿岸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停运、闲置和拆除污水处理设施。

湘江沿岸城乡污水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净化措施,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后回用或者就近补还湘江水体。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