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湘江城市黑臭水体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