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湘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达到出入境考核水质标准。干流、主要支流跨县(区)交界断面应当依法划定。县级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状况应当作为湘江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现有水体达不到规定水质标准的区域,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