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湖岸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湘江河道控制线范围内除河道保护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外,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已有建成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至河道控制线范围之外。在湘江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涉水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在湘江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临时堆场以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