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湘江河湖应当建立保洁责任制,明确各级河湖的保洁责任。湘江河湖水域的漂浮物、沉积物,应当及时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在湘江城区河段以及近郊河段,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车辆、放任饲养的动物在河内游泳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