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湘江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挖掘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禁止在湘江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砂石、淤泥、渣土、煤灰、垃圾等废弃物;禁止侵占河道、围垦河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