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湖岸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湘江沿岸城乡建设活动,应当维护河道自然流向和自然形态,不得改变河道自然流向。河道整治应当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