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湖岸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湘江沿岸城镇建设空间应当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对河湖岸线乱占滥用等行为应当依法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