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湘江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湘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湘江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