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湘江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湘江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湘江的环境保护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