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湘江保护公益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湘江保护公益基金进行捐赠。湘江保护公益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