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编制湘江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的湘江相关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