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