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