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