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