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