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