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