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决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