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