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临时建设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予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