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