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