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