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