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