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