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