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乌鲁木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