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乌鲁木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