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园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