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飞行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构提出。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拟飞行前按照规定将飞行计划报有权机构备案。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警务活动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时申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