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

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