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

(二)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

(三)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