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文化资源线索,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