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