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史志研究、网信、教育、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