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