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红色文化资源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