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贬损、丑化红色文化资源的,由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