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