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斗的旧址或者遗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殉难地;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塔、雕塑、公园、广场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

(五)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文艺作品、人物事迹、革命精神、光荣传统、东北抗联精神和北大荒精神等红色文化精神资源。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