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