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爱国主义、红色文化教育活动。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等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