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开发、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红色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培育红色旅游品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