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重视保护研究,加强研究、讲解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