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时代内涵和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和宣传展示。禁止歪曲、贬损、丑化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