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捐赠给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专题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