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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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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捐赠给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专题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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