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专题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征集、收购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专题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条件。对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做好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